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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州生态环境局黎平分局 发布时间:2024-10-27 15:58 浏览量:0次 打印 关闭 【字体: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

黔东南环黎罚〔20244

当事人名称/姓名黎平鑫锐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光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1MAAK49HQ0D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黎平县德凤街道西门坡72号                         

我局于2024年7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的污染防治设施粪污处理站气浮机设备故障未及时维修,闲置未运行,导致猪粪污水得不到有效处理,造成污水直接流到粪污处理站的地面上,沿粪污处理站地面流进干粪棚内,后从干粪棚地面流出到下方冲内的农田内,田内沉积有粪水残留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黎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4年7月1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7月14日制作的《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8份。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

2.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环保负责人杨光丽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已办理环评手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30日以《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黎罚告〔2024〕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4年10月11日递交《关于减免罚款的申请》,要求酌情考虑减免部分罚款。经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黎平分局2024年10月16日召开的班子会议研究讨论,鉴于你公司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对你公司提出减免处罚事项不予采纳。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通用处罚裁量表”进行裁量,决定对你公司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黎平分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天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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