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
厕所革命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财基〔2024〕19号
各市(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规范厕所革命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贵州省推进“十四五”农村厕所革命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贵州省厕所革命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厕所革命省级补资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9月5日
附件
贵州省厕所革命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厕所革命省级补助资金管理,稳妥有序推进农村改厕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2〕32号)、《贵州省推进“十四五”农村厕所革命实施方案》(黔农发〔2021〕87号)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厕所革命省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市(州)、县(市、区、特区)(以下简称:市县)开展新改建农村卫生厕所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县按照《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乡村振兴局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文化和旅游部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扎实推进“十四五”农村厕所革命的指导意见》《贵州省推进“十四五”农村厕所革命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分步骤完成农村户用厕所无害化改造和厕所粪污有效处理或无害化利用,逐步建立管护长效机制。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政府引导,农民主体;以县为主,适当补助;多元投入,统筹使用;上下联动、合力推进;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突出支出重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充分调动市县组织实施和农民群众参与农村厕所革命的积极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市县要强化和落实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管理及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一)省财政厅结合补助资金使用绩效和财力可能,将省级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规定及时下达到各市(州)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根据需要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项目管理,及时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补助资金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指导各地建立和完善农村改厕台账;
(三)市县是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补助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积极拓宽筹资渠道,通过统筹省级补助资金和本级补助资金,建立健全“政府投入为引导、农民投入为主体、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投入和运营管护机制。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及时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实行专款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督导部门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在自评的基础上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按要求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和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加强农村户厕台账管理。
第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乡(镇、街道)、村以及其他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补助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不断提高补助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章 补助资金预算编制
第八条 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省农业农村厅按照预算编制程序,编制补助资金预算,将厕所革命省级补助资金按程序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预算项目库。
第九条 省农业农村厅在编制补助资金预算时,应对照中央和省级有关文件部署,按规定申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设置合理并可达到,由与农村厕所革命直接相关可量化评估的数量、质量、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构成。
第十条 省农业农村厅在省人大批复预算前,应按规定程序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并报批,提前下达的预计数比例不低于70%;省人大批复预算后,省农业农村厅应及时对补助资金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含细化分解的任务清单、绩效目标),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报批,省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时限按时下达年度预算,市(州)财政部门收到省级预算文件后,在30日内会同本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程序将补助资金下达所属县级财政部门,同时在3日内将下达文件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四章 资金分配方式及支持范围
第十一条 补助方向。主要支持粪污收集、储存、运输、资源化利用及后期管护能力提升等方面的设施设备建设,后续管护机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建立。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具体支持内容。
第十二条 补助对象。主要用于补助当年和上年按质量完成任务的户厕改造。县级可根据实际情况从省级补助资金中列支不超过1.5%的项目管理费。
第十三条 补助方式。补助资金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补助。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因素法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一)上一年度按标准完成的农村新改建厕所数占比10%。
(二)本年度拟推进农村新改建厕所任务数占比80%。
(三)建立农村厕所长效管护机制占比10%。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及利息;
(六)其他与农村厕所革命无关的支出。
第五章 补助资金执行及管理
第十五条 各建设单位要加快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按照国家财政政策、财务规章制度等规定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市县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加快预算支出进度。
第十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统筹省级补助资金、市县安排的补助资金和其他相关资金,结合实际情况,科学确定本地农村新改建卫生厕所补助方案,明确补助对象范围、具体补助标准、补助方式、资金管理要求等,报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后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用款计划和支付申请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代管资金专户等财政专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开发区(园区)或乡镇账户、平台公司账户和共管账户转账,严禁挪用国库库款。新改建户厕按项目建设实施的,严格执行政府招投标程序。直接补助到人到户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造册报送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
第十八条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补助资金原则只能用于开展农村厕所革命相关工作,结余资金主要用于以后年度农村新建、改建卫生厕所补助或建立长效管护机制,相关工作完成后仍有结余的,按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市县开展绩效自评,并结合每年度乡村振兴实绩考核情况等对市县开展绩效评价。市(州)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补助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负责对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实际支付、项目实施、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实现、信息公开进行核查和抽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 补助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其中县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或方案、补助资金申报通知指引、补助到村的资金分配方案等,应在县级相关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补贴到户的资金分配情况应在本村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补助资金退出机制。省农业农村厅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责令市县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会同省财政厅对补助资金进行调整、暂缓、停止执行或追回。省财政厅配合省农业农村厅对补助资金进行调整或收回。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及财政部门应当对补助资金进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的,市级相关部门应及时责令县级部门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及时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省财政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农村改厕台账管理,详细掌握上年纳入“十四五”提升改造的户厕、未完成农村改厕的基本信息(包含村庄数量、名称,村庄内未完成改厕的户数、户名等)和本年以后各年度每年拟完成农村改厕的基本信息(包含年度完成整村推进的村庄数量、名称、以及完成改厕户数、户名等),实行“建档立卡,逐个销号”。
第二十六条 市(州)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厕所革命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信息互通,对收到上级有关补助资金下达、使用、管理有关文件的,应及时通知同级相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补助资金有效期到2026年12月,届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评估等确定是否继续实施。《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厕所革命”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基〔202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