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
黎平县干凉亭易搬后扶标准厂房是由黎平县生态移民局2023年申报中央第一批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建成,该项目于2023年6月开工建设,于2023年12月建成并通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建成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标准厂房2栋,分别为1#标准厂房和2#标准厂房,总建筑面积为9267.25平方米。其中1#标准厂房占地面积1560.6平方米,地下1层,地上4层,框架结构,总建筑面积7952.05平方米(含楼梯帽);2#标准厂房占地面积642.6平方米,地下1层,地上1层,框架结构,总建筑面积1285.2平方米;以及消防系统、给排水系统、供配电系统、排污系统等配套设施。
二、项目资产确权
为持续加强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的扶持,壮大易搬安置社区集体经济,经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将黎平县干凉亭易搬后扶标准厂房项目资产确权到我县7个易搬社区和村,确权占比根据搬迁人口确定,其中:德凤街道千秋榜社区10%、干凉亭社区53.9%、六塘冲社区 19.1%、永从镇顿洞村3.2%、雷洞乡牙双村2%、尚重镇滨江社区8.2%、九潮镇民罗村3.6%。标准厂房不动产权证登记在县生态移民局名下。
三、项目运营管理
项目建成后县生态移民局移交给黎平县百姓富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干凉亭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进行运营管理,由黎平县百姓富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招引入驻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并收取租金,厂房租金、入驻企业要求和相关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3)。
四、效益分配方案
所收取的租金以年为单位,按照8:2的比例进行分配。租金的80%由黎平县百姓富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上缴至县生态移民局按相关规定使用,租金的20%由黎平县百姓富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用于标准厂房的日常维护、后续运营管理(人员用工优先解决易搬“三类户”劳动力就业)等方面。
附件:1.黎平县干凉亭易搬后扶标准厂房进驻企业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2.黎平县干凉亭易搬后扶标准厂房物业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3.黎平县干凉亭易搬后扶标准厂房租赁协议
附件1:
黎平县干凉亭易搬后扶标准厂房进驻企业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黎平县干凉亭易搬后扶标准厂房(地址:黎平县德凤街道干凉亭社区,以下简称“标准厂房”)进驻企业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县有关文件规定要求,结合我县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驻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觉遵守各项管理制度,自觉履行义务;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项目在运营期间各项指标达到相关要求标准。
(二)进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必须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优先招引搬迁群众,按照标准厂房实际使用面积每100平方米吸纳就业人数不低于5人。
第三条 进驻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出现下列情形两个月内须无条件退出标准厂房。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各项管理制度,不自觉履行义务的,不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项目在运营期间各项指标达不到国家标准的。
(二)厂房实际使用面积每100平方米吸纳就业人数低于5人的。
(三)企业连续两个月出现停产的。
(四)企业违规将厂房进行转租、转包的。
(五)企业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厂房用途的。
(六)企业违反标准厂房租赁协议或标准厂房物业管理规定要求的。
(七)企业不按期缴纳租金、物业管理等费用的。
第四条 相关费用。
(一)租金。按照实际使用面积计算,先付费后使用。标准厂房租金为:首层每月7元/㎡;第二层每月5元/㎡;第三层至第四层每月4元/㎡。负一层(含门面和地下车库)由管理机构参照干凉亭社区周边门面和车位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二)物业费。按照实际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计算。水、电及相关税费以当地部门的政策规定据实征收。
(三)上述收费标准,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最终由县生态移民局制定后,并报县乡村振兴局和县国资中心备案。
第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在标准厂房租赁协议及标准厂房物业管理规定中另行约定。
第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黎平县生态移民局。
第七条 本规定自行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2:
黎平县干凉亭易搬后扶标准厂房物业管理
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黎平县干凉亭易搬后扶标准厂房(地址:黎平县德凤街道干凉亭社区,以下简称“标准厂房”)物业管理,明确产权管理人、产权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为入驻的个人和企业创造整洁、文明、安全的生产经营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文件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由黎平县生态移民局委托黎平县百姓富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对标准厂房的进驻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是指与黎平县百姓富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厂房租赁协议,并在标准厂房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第四条黎平县百姓富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对标准厂房的道路、绿化、管网、路灯等配套设施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黎平县百姓富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标准厂房的日常事务管理:负责标准厂房物业及配套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巡视检查等工作;负责标准厂房公共区域环境卫生清洁工作;负责标准厂房治安巡查、车辆管理,水电安装维修等工作。
第六条 物业管理范围:1、标准厂房日常事务管理;2、环境卫生管理;3、公共场所及设施管理;4、社会治安管理
第七条 通过租赁标准厂房的方式,在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觉遵守各项管理制度,自觉履行义务;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项目在运营期间各项指标达到国家标准。
第八条 企业和个人入驻时,必须与黎平县百姓富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协议,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 租赁协议中载明以下主要内容:租赁厂房名称、楼层及面积、租赁价格、租赁期限、物业管理费标准、租金及物管费支付方式、配套条件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 黎平县百姓富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需对标准厂房的租赁建立台帐及相关资料归档,并将相关情况于每季度最后1个月的最后一周送黎平县生态移民局存查。
第十一条 标准厂房管理及维修养护
1、租赁标准厂房内部设施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承租方负责;标准厂房内公共部位的基础配套设施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黎平县百姓富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
2、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外立面以及使用用途。因生产需要,承租方须对厂房做分隔改造或内部安装机器设备时,不得超过楼面允许的荷载。施工前须征得黎平县生态移民局同意并提供施工图纸,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后才可以进行。因施工影响其他楼层时,需书面征求涉及用户的意见。
第十二条 承租方按租赁实际使用面积0.5元/㎡.月的标准,每半年缴纳一次物业管理费,用于标准厂房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所的维护、保养与管理。
第十三条 水、电、气收费管理。租赁厂房承租方的自用水、电、通信等费用由企业负责缴纳,用户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为收费依据。两个或两个以上承租方合用供水、供电等计量器具,合用双方必须签订使用协议书,并明确缴款人和费用分摊的规则.
第十四条 黎平县百姓富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需在标准厂房区域范围内规范设置垃圾桶,确保地面整洁、桶外无垃圾、定点堆放,定时清运。
第十五条 黎平县百姓富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对标准厂房区域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化、楼道、电梯厅等地进行清扫;及时清除区内主要道路的积水、积雪;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一次;雨污水井每季度检查一次,需要时及时清掏;化粪池每一月检查一次,如有异常及时清掏。
第十六条 按标准厂房实际情况,对需要的部位进行消毒或灭虫除害。
第十七条 为保证标准厂房人员安全、健康和环境整洁、卫生,厂区内禁养畜禽。
第十八条 公共设施维护的基本要求:
1、建立公共设施设备台账及档案,对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护、保养等记录齐全;
2、设施设备标志要齐全、规范,并明确责任人;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保障设备设施运转正常;
3、对共用设施设备组织定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时,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和更新改造计划并组织维修或更新改造;
4、保障电梯正常运转;
5、保障消防设施设备状态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
6、设施设备保持整洁、通风,无冒、漏、滴现象;
7、保持路灯、楼道灯完好,发现损坏者,及时修复或更换;
8、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设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招聘维修工,做好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保养、定期巡查及 24小时维修服务,确保设施设备运行正常,功能完备,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 为了维护标准厂房的良好形象,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承租方不得擅自占用标准厂房公用道路、绿地搭建违章建筑。
2、承租方不得擅自张贴、悬挂标语和标牌
3、承租方进行装修时,须将装修方案报黎平县百姓富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经黎平县百姓富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会同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4、利用区域内的物业设置广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在征得黎平县百姓富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承租方违反租赁协议、物业管理禁止行为和物业使用管理维修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黎平县生态移民局。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3:
黎平县干凉亭易搬后扶标准厂房租赁协议
出租方(甲方):黎平县百姓富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承租方(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现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黎平县干凉亭易搬后扶标准厂房租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协议:
一、厂房情况及租赁情况
1、出租厂房情况。
甲方将自己所管理的黎平县干凉亭易搬后扶标准厂房 号楼 层楼(地址:黎平县德凤街道干凉亭社区)出租给乙方。厂房实际使用面积㎡ ,厂房类型:丁类,结构类型:框架结构。
2、租赁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赁到期后,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租金按当年市场行情价格。
3、收费标准:首层每月7元/㎡;第二层每月6元/㎡;第三层至第四层每月5元/㎡。
4、租金付款方式:厂房租金实行半年一付。半年租金按(¥元)交纳,租赁押金(1个月租金)(¥元),协议签订7日内支付半年租金及租赁押金(¥元)。
5、物业费收费方式,按照实际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计算,半年一付。半年物业费按(¥元)交纳,协议签订7日内支付。
6、装修免租期为个月。
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依法制订有关物业、治安、消防、卫生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2.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直至单方解除协议。
3.甲方保证黎平县干凉亭易搬后扶标准厂房的所有资产权属为甲方实际管理,不存在权属或管理争议。
4.甲方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乙方维修装修进行验收,未按照通过审定的设计方案进行维修装修的一律整改,并最终通过验收后方可投产。
5.甲方有权按照当地政府部门或社区等要求对乙方的场地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地方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必须按照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并限时整改到位。
6.若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使用所租用厂房,擅自转让、转租或者另做其他用途,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不退还乙方所缴纳的全部租金。
7.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要到场进行检核属工程质量问题的由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8.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厂房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3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厂房的影响。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到黎平县干凉亭易搬后扶标准厂房考察并认为:
一是乙方租用甲方厂房用于建设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万元,流动资金万元,其他资金万元。预计提供就业岗位个,月平均工资约元。
二是乙方投资项目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可解决就业人
以上,平均月工资可到3000元以上。
2.乙方于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缴齐当年厂房租金、押金及物业费(¥元)。
3.乙方于协议签订后15日内按照审定的装修设计方案实施装修作业,如不按照审定的装修设计进行装修,因此产生的重装成本由乙方负责,同时因此导致资产及附属设施设备、物品等发生损坏和故障的,由乙方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并进行装修整改。装修完成后接受专家评审小组验收通过后方可开展投产,装修完工资料以书面形式报甲方备案。
4.乙方须按照审定的投产方案经营,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确需调整的须将调整后的运营方案报甲方审批通过后方可更改。乙方装修维修时对大型设备,消防、电改及架构部位的改动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5.乙方必须于协议签订后5个月内办齐工商、税务、卫生等证照,在社会治安、防火、防盗、防毒、环保卫生等方面负全责,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及甲方的监督管理。
6.乙方运营期间,由经营场所产生的水费(污水处理)、电费、卫生费、税费等以及国家依法收取的其他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时足额缴纳。
7.乙方要合法合规经营,不得在经营场所内进行非法经营和交易,不可对外转让、转租,期间产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和争议纠纷由乙方负责。
8.乙方应按照消防规定,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安装消防设备设施,制定实施消防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接受消防、应急等部门的检查,及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9.乙方对经营场所范围内的所有设备负有保护义务,如有损坏需自费维护或照价赔偿,对甲方或第三者造成的其他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0.乙方必须按照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规范经营和管理,执行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作出的规定或要求,主动承担卫生、环保和安全等责任,不乱堆乱放、不阻塞交通、不污染环境等。
三、退出机制
1.合作到期,双方各自履行完毕全部的权利和义务方可终止合作,乙方装修部分的资产无偿归甲方所有(可移动资产除外)若甲方要求恢复原状,乙方需要撤除全部装饰装修的设施,乙方不履行撤除义务,甲方撤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
3.乙方因经营管理不善,自愿主动解除协议的,双方签订《租赁协议终止协议》后方可退出,乙方所投资形成的装修不可移动资产归甲方所有,甲方对乙方所有投资不予任何补偿。若甲方要求恢复原状,乙方需要撤除全部装饰装修的设施,乙方不履行撤除义务,甲方撤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协议签订后,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时间进场实施装修及相关工作的,视为合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5.遇到不可抗因素(包括自然灾害、地震、洪水、冰雹、国家政策变化等)导致一方或双方无法履行权利和义务,双方互不追责。乙方将装修可移动资产自行搬走,装修不可移动部分资产,甲方不予以折旧补偿。
6.进驻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两个月内须无条件退出标准厂房,甲方不承担任何补偿、赔偿等责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各项管理制度,不自觉履行义务的;不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项目在运营期间各项指标达不到国家标准的。
(2)厂房实际使用面积每100平方米吸纳就业人数低于5人的,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工人每个月平均工作天数低于20天:每天低于6小时的(春节月份除外)。
(3)正常上班条件下,正式职工的月薪资低于 3000 元的。
(4)企业连续两个月出现停产的。
(5)企业违规将厂房进行转租、转包的。
(6)企业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厂房用途的。
(7)企业违反标准厂房租赁协议或标准厂房物业管理办法要求的。
(8)企业拖欠厂房租金超过两个月的(企业不按期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的)
第四条 其他约定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履行地为黎平县,因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3.协议一式 伍 份,双方各持贰份,黎平县生态移民局留存 壹 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 :
签订日期:
乙方(签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 :
签订日期: